top of page
搜尋

怎麼了,你忘了?說好的,資遣呢?




據新聞報導,美的適連鎖藥局今年5月1日爆發無預警歇業,導致8家直營店與4家加盟店員工領不到 資遣費 與年資。正好藉這個新聞簡單向大家說明一下資遣費的問題:

◎勞基法上的「非自願離職」,主要有三種情形: 1. 因為雇主自己的問題,員工不得不終止契約 舉例來說,包括雇主在聘用時說是做A業務工作,實際上卻是作B業務、雇主對員工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工作環境惡劣致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工作場所中有人罹患傳染病、雇主積欠薪水、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可歸責於雇主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員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 因為公司經濟上的原因,雇主向員工終止契約 例如公司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等所謂經濟性事由,此種情形,雇主應先預告員工將終止契約,再予終止勞動契約,如果雇主沒有先預告就終止契約的話,也還是要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3. 因員工自己無法勝任工作,雇主向勞工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情形)

以上三種情形,都叫做「非自願離職」,員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另外,關於資遣費的計算,若是94年7月1日以前工作的勞工,適用舊制勞基法的工作年資,資遣費的給予標準為:每繼續工作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工作年資,資遣費的給予標準為:每滿1年發給平均工資1/2個月。 所以新舊制的給予標準是不同的喔。

勞保高薪低報 的責任 新聞中也有提到關於勞保高薪低報的情形,相信也有人遇到相同的狀況卻不知道如何處理,實際上員工是可以向勞工局進行檢舉: 雇主如果將員工的勞保高薪低報會涉及兩種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如果雇主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的話,主管機關會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的罰鍰。 2. 刑事責任:此種高薪低報的行為,是屬於將不實的投保薪資登載於業務上文書,並且持以向勞保局行使,會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

另外,關於員工因為低報所受的損失,雇主應賠償員工(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例如因雇主高薪低報,致其勞保投保級距不同,而受有傷病給付差額之損害,此時,員工可以向雇主請求差額之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6號判決可資參照)。

勞資糾紛其實是一個很複雜的項目,這次簡單介紹其中一個部分,如果要完整介紹都可以寫一本書了。在勞資糾紛中勞方往往是很弱勢的,特別當初在就職時可能會被迫簽下一些不合理的條款,如果有這方面的困擾,還是建議可以跟律師諮詢一下訴訟策略。

244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刑法肇事逃逸罪 112年最新實務見解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修法後,改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重罪,實務上的認定也或有不一之處,於今年(2023年)4月中,最高法院有一個新的實務見解,具體闡述認為肇事逃逸罪最主要的目的在於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致人傷害,若駕駛人確實同時有符合停留現場以及協助死傷者就醫(包括委請他人協助傷者就醫),那麼即可能認為沒有構成逃逸的行為。 最高法院判決節錄如下: 按「駕駛人於發生事故後至少必須履行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