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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或親權訴訟還沒打完,可以先決定孩子怎麼會面嗎?認識家事事件中的「暫時處分」

  • 作家相片: Jackie Liaw
    Jackie Liaw
  • 7月1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許多父母在離婚、酌定親權或會面交往等家事案件進行期間,最擔心的往往不是官司結果,而是等待法院裁定的這幾個月,甚至一、兩年的時間裡,孩子的生活、就學及與父母的關係可能已經受到影響。

比如一方拒絕讓另一方探視孩子;孩子因戶籍問題無法完成入學;扶養費遲遲未支付,導致生活陷入困難

這些問題如果都要等到本案裁定確定後才能處理,往往已經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因此,《家事事件法》設有「暫時處分」制度,讓法院在案件尚未確定前,先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什麼是家事暫時處分?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先作成適當的暫時處置:

1.命令或禁止當事人為一定行為。

2.暫時決定雙方目前應維持的法律或生活狀態。

3.採取其他足以保護權益的適當措施。


暫時處分並不是提前判決案件勝負,而是在正式裁定出爐之前,先建立一套過渡性的安排,避免因司法程序耗時造成當事人的損害。


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希望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及成長環境不要因父母訴訟而受到影響。


哪些情況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在親子事件中,法院常見核發的暫時處分包括:

1.暫時命一方給付扶養費。

2.命令交付未成年子女。

3.禁止將孩子帶離特定住所或出境。

4.暫時決定父母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5.父母雙方就入學或註冊無法達成一致,由法院協助決定。

6.為申請育兒津貼、社會補助而必須先確認照顧安排。


這類情況若不能立即處理,往往會直接影響孩子的生活,因此法院通常較可能准許暫時處分。


不是提出聲請,法院就一定會准許

需要注意的是,暫時處分最大的要件就是「急迫性」與「必要性」

法院必須認為,如果不立即作成暫時處分,將可能導致本案日後即使勝訴,也難以真正實現權利,才會核發暫時處分。

相反地,如果目前狀況已經相對穩定,或聲請人無法具體說明將立即遭受何種危害或重大損害,法院通常會認為欠缺急迫性,而駁回聲請。


「暫定會面交往」是最常見的暫時處分之一


實務上,最常見的暫時處分之一,就是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已明文規定,法院可以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這項制度最大的目的,是避免因訴訟曠日廢時,導致孩子與其中一方父母長期失去聯繫,甚至造成親子關係逐漸疏離。

例如,一方持續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若持續一年以上,對孩子與父母間的情感建立可能造成深遠影響。因此,法院往往會在本案尚未確定前,先安排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方式,讓親子關係得以持續維繫。


結語

家事事件往往曠日費時,但孩子的成長卻無法等待。

因此,「暫時處分」制度的重要性,在於提供法院一項即時保護機制,使孩子在訴訟期間仍能維持穩定的生活、接受教育、獲得必要扶養,並持續與父母保持正常的親子互動。

如果正在進行親權、會面交往或扶養等家事案件,且因現況已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立即影響,不妨評估是否符合聲請暫時處分的要件,透過法律程序先建立過渡性的安排,在等待本案結果的同時,也能兼顧孩子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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