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凍結就是警示戶?向您介紹「警示戶」與「告誡戶」的差別及救濟程序
- Jackie Liaw
- 7月1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7月16日
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不少民眾只是出售帳戶、誤信求職廣告,甚至單純遭詐騙集團惡意匯款,就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突然不能使用。
不少人以為:「帳戶被凍結,就是警示戶,只能等不起訴才能解除。」
其實,實務上最容易混淆的是「警示戶」與「告誡戶」,兩者雖然都會影響銀行帳戶使用,但法律性質、限制範圍及救濟方式完全不同,一旦搞錯,可能錯失救濟時機。

什麼是警示帳戶?
依照《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規定,警示帳戶是司法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通知金融機構將特定帳戶列為警示,以防止涉案資金繼續流動。
因此,警示戶本質上並不是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刑事案件中的保全措施。
通常發生在:帳戶涉及詐欺案件、帳戶被害人報案、檢警認為有保全犯罪所得必要
因此,被警示的是特定帳戶,並不是所有帳戶都會一起遭到凍結。
什麼是告誡戶?
告誡處分則完全不同。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若警察機關認定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將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即可作成告誡處分。
所謂交付帳戶,通常包括:
提供提款卡
提供金融卡密碼
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提供OTP驗證碼
提供網銀憑證
將帳戶實際控制權交給他人
立法目的,是防止人頭帳戶成為詐騙集團洗錢工具。
救濟程序完全不同
很多民眾會把兩種制度混在一起:


(訴願不成立 可以透過行政訴訟救濟)
兩者程序互不相同。
刑事案件是否不起訴,並不當然決定告誡處分是否合法;反之,告誡處分撤銷,也不代表刑事案件一定不起訴。
告誡處分一定不能撤銷嗎?
未必。
實務上,若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其實是詐騙被害人、對違法結果沒有主觀認識、沒有交付帳戶實際控制權、僅提供帳號供匯款,未交付提款卡、密碼、網銀憑證,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仍有機會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告誡處分。
因此,收到告誡書後,不應消極等待,而應儘速尋求法律協助,避免逾越30日訴願期間。
警示戶真的只能等不起訴嗎?
不一定。
近日媒體報導有民眾因遭陌生人惡意匯入多筆小額款項,帳戶被列為警示,引發社會討論。
對此,刑事警察局已公開說明:
目前警示帳戶已有快速解除機制,並非一律必須等到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
若符合下列五種特殊情形,可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轄區警察機關申請撤銷警示:
一般商業交易糾紛
三方詐騙案件
遭詐騙集團惡意報復(例如遭大量小額匯款騷擾)
存款帳戶遭盜(冒)用
行政程序或資料登錄錯誤
例如商業交易憑證、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都可能成為重要佐證。
經警方查證屬實後,即有機會提前解除警示,而不必等待漫長的刑事程序。
警示戶期間完全不能生活嗎?
不是。
刑事警察局同時說明:
若只是其中一個帳戶遭警示,其他未遭警示的帳戶仍可親自至銀行櫃檯辦理提款,並非所有生活資金都完全無法使用。
此外,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如確有生活或工作需求,仍有機會申請開立特定用途帳戶,例如:
薪資轉帳帳戶(檢附在職證明或任用文件)
銀行核准貸款撥款所需帳戶
其他法律明定得開立帳戶的情形
因此,即使遭受帳戶管制,也不代表完全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交付帳戶,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除了金融管制之外,交付帳戶本身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若有下列情形:
1.收受或約定收受對價提供帳戶
2.一次提供三個以上帳戶
3.曾受告誡處分後五年內再犯
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犯罪的不確定故意,還可能成立《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幫助一般洗錢罪
因此,即使沒有親自參與詐騙,只要將帳戶控制權交給他人,仍可能同時面臨行政處分、金融管制及刑事追訴等多重法律風險。
結語:先分清楚是「警示戶」還是「告誡戶」,才能走對救濟程序
帳戶遭限制使用,不代表法律效果都相同。
警示戶屬於刑事保全措施,重點在於涉案帳戶的資金管控;告誡戶則屬行政處分,重點在於對交付帳戶行為人的管理,甚至可能影響名下所有金融帳戶長達五年。
一旦收到警方通知或銀行告知帳戶受限,第一步應先確認究竟是遭列為警示帳戶,還是收到告誡處分,再依不同制度選擇正確的救濟程序,以免錯失權利救濟的黃金時間。
(本文為現今法律介紹文章,如後續法律規範有所變動,以最新法律規範為準。)

本所為桃園的律師事務所,有多次受當事人委任處理詐欺、提供帳戶等相關案件,繫屬的法院及地檢署遍及全國,無論您是遭被告,或是遭受騙,都可以向我們諮詢,提供您法律服務及訴訟策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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