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搜尋
作家相片Jackie Liaw

Po影片或照片到網路上公審,有法律責任嗎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說有台灣人去日本旅遊時,因為想拍攝富士山的照片,為了抓漂亮角度拍照,就亂闖馬路,在路中間拍照,造成日本居民困擾並報警等等。 如果有人覺得這樣的行為很沒公德心,會讓外國人對台灣觀感不佳,決定將這些違規者的行為拍攝上傳到爆料公社讓網友譴責,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呢?或是說平常如果你看到有人插隊、路邊亂停車,讓你想要拍照錄影上傳到爆料公社,會不會擔心吃上官司呢?

究竟,關於拍攝或錄影他人照片或影像而放上網路上這樣的行為可能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

1.隱私權侵害 如果拍攝影片的場合是私人場域,就可能有隱私權侵害的問題,不過法院也會衡量侵害程度、侵害手段、有沒有涉及社會公益等情形。若是公共場域,比較不會屬於隱私權侵害的問題。

2.妨害秘密罪 同上,如果在私人領域,拍攝影片涉及「無故利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也有可能涉及刑法上妨害秘密罪。 至於是不是「無故」,會涉及侵害程度、侵害手段、公益的比較衡量,這邊只簡要舉例,比如說曾有法院認為錄音出於訴訟目的、當事人是錄音通訊的一方,就不算「無故」。

3.肖像權侵害 肖像權保障每一個人對於自己的肖像有決定是否公開的權利,所以如果你拍照、攝影到對方的臉,未經對方的同意,就可能會侵害對方的肖像權。 但是否會達到違法的程度,法院認定上會考慮: a. 違法程度:比如說對方已經拒絕,拍攝者仍不停止、不斷尾隨對方。

b. 是不是為公共利益:比如說曾經有人拍攝違規者開車臨停馬路紅線,因為違規者搖下車窗,就有拍到違規者的臉,拍攝者之後將影片上傳到「翻轉大台北交通違規」等各大網路論壇、臉書、LINE等社群媒體,違規者就提起民事告訴。但法院認為:「被告拍攝及上傳影片之目的,係為呼籲社會大眾遵守交通規則,與公共利益相關,被告並未藉此行為營利或獲得利益,亦無將所拍得原告之肖像加以醜化或變造等超過其上開行為目的之濫用情事.....難認被告之行為具有不法性。」(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11號判決)

但也有法院認為縱然有公益目的,超過一定的程度仍然屬侵害肖像權:例如「惟本院審酌被告既已拍攝原告未穿著救生衣之肖像,已可以所拍攝之相片向觀光局舉發,然被告於經原告制止後,仍繼續拍攝原告,實已逾越公共利益之必要性,自應認被告於經原告制止後仍繼續拍攝原告之行為,係侵犯原告個人肖像權之行為。」(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南小字第1420號判決)

4.個人資料保護法 人的特徵與社會活動也屬於個資的一種,透過照相或錄影紀錄他人的容貌或聲音特徵等等,即屬蒐集他人個資。而將影片上傳,則屬個資利用。不過個資法第19條有規定若係為增進公共利益,屬於容許的範圍。

5.另外如果拍攝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同時又涉及刑事案件,即會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的問題,亦即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的問題,若違反會有3萬到15萬的罰鍰的責任。之前PTT、巴哈姆特等網站就有因為上開兒少法規定,被要求刪除多篇涉及少年個資的文章而鬧得沸沸揚揚,相信很多民眾可能都有印象。

所以大家上傳影片或照片到公開的社團、群組時,如果涉及他人的個人資料、面容,都要特別注意,如果涉及公益,讓大家討促進道德成長會比較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因為私怨希望大眾公審,甚至捏造不實言論,不但有前面提過的法律責任,還會涉及誹謗、名譽權損害等情形,大家要注意喔。



7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コメント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