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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Jackie Liaw

遇到 食物中毒,要如何追究業者的責任呢?

近日 寶林茶室 食物中毒案件在新聞上傳播的沸沸揚揚,畢竟飲食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因現今整體案情還待有關單位研究,我們先不就個案評析,但如果民眾不幸遇上食物中毒的事件,應該如何追究店家的責任呢?

《行政、刑事責任》

因食物中毒的種類多樣,如果店家有製造、加工、輸入、販賣了變質、有毒、有病原性生物、農藥超標、偽冒、放射汙染的食物,可能會涉及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歇業停業、廢止登錄等處罰,另外還可能會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8千萬元以下罰金。(以上犯罪行為的種類及處罰方式因太過繁雜及有多種組合,僅為舉例,詳細可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44條、49條),另外亦可能涉及刑法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民事責任》

消費者還是會需要證明 健康的損害跟食物有關,可能會從醫學報告或是多數同時在同一餐廳用餐的消費者有相同症狀的方式來連結。

接著如果是業者過失造成食物中毒,消費者可以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業者請求 身體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另外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該要符合現在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如果不符合安全性,危害到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使用這條規定請求的好處,是因為要求業者負無過失責任」, 不需要由消費者去證明業者哪裡有過失反而是要業者盡力證明自己對於食物中毒的發生沒有任何過失,且效果也僅能「減輕」賠償責任。

·另外有新聞指出寶林茶室所保之產品責任險已於112年12月未繳費而失效,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47條,有規定食品業者應該投保 產品責任險,否則可以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等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也有關於公共意外責任險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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