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如果債務人A欠債權人B錢,但是B發現A名下除了有繼承來的不動產甲與1輛車乙外,沒有其他財產,這時候債權人B還可以怎麼做來執行債務人A的財產呢?
答:
■實務上有所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的規定,依據是在民法第242條與第1164條。也就是債權人B,可以代替債務人A來對與A同為繼承人的C、D提起代位分割遺產的訴訟。
■因為不動產甲是遺產,在沒有分割前是屬於公同共有,所有的共有人即A、C、D都不能自行處分,所以債權人B這時候跳出來,幫債務人A來進行分割遺產,這裡的分割遺產指的是終止公同共有關係,讓繼承人A、C、D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這樣後續B即可以就A的權利範圍聲請強制執行。
(參考判決: 113年5月29日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0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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