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過往案例
提供法律團隊近期協助當事人解決法律疑難雜症之案例,惟因案件眾多,無法全部羅列,尚請見諒
113年8月 撤銷羈押裁定
8/6(二)傍晚五點多接獲法院電話通知,
高院撤銷原羈押裁定,
立刻搭乘高鐵南下嘉義,
當晚開羈押庭,
法官諭知聲押程序不合法,
當庭釋放
8/8(四)事務所收到 正式書面裁定,
非常不容易地羈押抗告成功!
113年7月 妨害性自主案不起訴
當事人被提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我們共同努力協助,釐清還原事實真相
終於獲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113年6月 遭冒名借款案勝訴
113年5月 詐欺案件不起訴
實際上被告自己即是受騙之被害人
先遭騙取金錢,同時不慎提供出自己帳戶
所幸最後地檢署採納我方主張
認雖可能有疏失提供出帳戶,
然自己本身即是被騙取金錢之被害者,
難認有何詐欺或洗錢故意,應予不起訴 !
當事人是年輕的大學生,
終於可以放心繼續生活與就學了!
113年5月 刑事二審維持無罪
原先當事人一審判處無罪,
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在當事人繼續相互信任下,
我們持續向二審強調本件起訴無理由之處
最後法院亦肯認我方並無不法,維持無罪判決
且本案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113年5月 給付扶養費調解成立
給付扶養費與探視權案件,於團隊夥伴們:張律師、法務同仁與當事人共同努力與信任下,順利達成調解,解決紛爭
113年4月 過失傷害案件不起訴
當事人本件雖然於「初判表」上,
被認定有肇事原因「右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
對造則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經我們協助提出諸多有利之相關函釋、
實務見解等詳細說明與辯護下,
最終地檢署「並未採納初判表之認定」,
認雖對造有受傷,
但並無足夠證據得以認我方當事人成立過失傷害罪,
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113年4月 程序抗告成功
此為 民事修復漏水案件,
一審於鑑定後,依鑑定報告所示,
我方聲請追加應負責任之樓層住戶,一審竟駁回,
經抗告二審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認我方追加合法,
一審駁回並不適法
故 廢棄一審裁定,重新發回一審,
得以繼續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113年3月 損害賠償全部勝訴
當事人遭提告請求損害賠償給付90餘萬全部勝訴,
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本件當事人為公司,
原告主張我方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經事務所團隊共同協助下,
法院採納我方主張,認定我方當事人並非僱用人,
未需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我方當事人「全部勝訴」!
113年3月 侵占案件不起訴
113年3月 准予收養抗告成功
113年2月 車禍損害賠償案件勝訴
當事人遭提告請求賠償「57萬元」,
經我們質疑對方的診斷證明書、單據等之有問題處,
並經法院採認,
最後於我們協助下,
我們亦為當事人感到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