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賽時,總是會有非常多顆的界外球,雖然現場會有「界外球請注意安全」的廣播,但有在現場看過球的球迷就知道,往往廣播出聲時,球早就掉落觀眾席了,如果球迷一時沒有發現球的位置,因此被界外球打到,就有可能受傷,如果打到眼睛等脆弱部位,更可能會有嚴重的後果
一場中華職棒球賽的時間大約是3小時8分(這還已經是修改制度減少投手準備時間的數字),一般人不可能在3小時內全神貫注,更何況自己球隊如果落後,球場安靜如圖書館時,總是會想滑滑手機或發呆,而無法注意到場內全部情況,所以要求球迷盯著每一顆球的動向是不可能的,而且觀眾若是長者或幼童,反應能力也會有所差異。
從《國內法院判決》來看,案例不是很多,時間也有一點久了。最常被人引用也都已經是2007年、2012年的判決了。
簡單來說,其中一個判決有認為界外球球速很快,大家都知道會有擊中觀眾,造成觀眾受傷的危險,中華職棒大聯盟所從事之該項活動,使用之工具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依民法191條之3,要進行賠償。
但另一個判決又認為職業棒球比賽是正當運動休閒活動,非危險活動,不受民法第191條之3條的規範。而且球場既有於內野本壘後方設置擋網的安全座位可供球迷選擇,聯盟在門票出售、球迷到球場觀賞比賽之球賽進行前及進行中,均持續有提醒球迷注意棒球選手打擊飛上觀眾席之界外球,也沒有違反消保法的規定。
所以從實務上看起來,尚未有穩定多數的見解可以參考。
至於這邊為什麼會討論到消保法,是因為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就會討論聯盟在提供比賽(演出)時,有沒有提供當時科技可以期待的安全性。
(過往法院也有就打擊練習場投出破損不規則的棒球,造成消費者受傷,而認為機器沒有符合期待的安全性而應賠償)
那從《國外的法院判決》參考的話,
日本 的札幌地方裁判所曾經有就球迷因界外球受傷,判決球團與球場要賠償4195萬日圓。法院判決主要的理由是認為,球團為了臨場感而將內野的護網移除,忽視了安全性,以國民性運動來說,應考量使任何人包含長者或幼兒都能享受到安全樂趣。
球團與球場所有者雖然主張是球迷選擇了比較會被球打到的危險位置,但法院認為 球迷難道會認知到坐在這個位置上可能會面臨死亡或重傷的風險嗎?所以認為球迷選擇位置並沒有過失。
美國 也有判決,認為球場所有者(經營者)在不改變球賽本質的情況下,應提升安全性、最小化相關風險。
其實國內外案件被告主張的理由都差不多:球迷自己選擇坐在會被打到的位置、球迷沒有專心看球、球場符合法規等等,但可以發現不同法官思考方式的不同。
實務上關於體育運動受傷時常常會用到一個概念:「自願承擔的風險」,就是在參加運動時,會承擔該運動中常見所受的損害的風險,比如說打棒球可能會被觸身球打到、盜壘時釘鞋可能會踩到防守者等等,但比如說被界外球打到失明,真的是觀賽者一開始就 預知且願意承擔的嗎?
另外如果以前面「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角度出發,既然科技逐漸的進步,護網也能越做越細,而逐漸不影響內野觀眾的觀賽體驗,對於因護網不足造成較為嚴重的界外球傷害,是不是不符合現在科技或專業水準的期待,也許也能有不同的認定。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