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狒狒逃亡記涉及的法律問題

112年3月10日有民眾在桃園平鎮發現一隻狒狒的蹤跡,一開始還沒人相信,直到狒狒逛大街的影片流出,才讓大家驚呼不已,而狒狒的逃亡之旅屢經波折,經過數次的抓捕卻都沒有成功,直到3月27日在桃園楊梅遭圍捕時,狒狒竟被發現身中槍傷,不幸傷重死亡。 這歷時兩周多的狒狒逃亡記,不但讓新聞媒體追蹤,也有很多網民朋友十分關注,其實整個追捕過程中,也涉及不少法律問題可以跟大家分享:


1.我可以養狒狒嗎? 原本有傳言狒狒是六福村所飼養,但已經六福村否認,實際上,依民國108年1月9日公告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狒狒所屬的靈長目是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16條、24條,一般人不能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另外原則上保育類動物只能由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所以一般人是不能飼養狒狒的。

2.動物園讓狒狒跑掉有什麼責任? 依照野保法第37條、51條,動物園必須要妥善管理保育動物,如果遺失了,動物園必須自行或報請主管機關協助圍捕。違反前面的規定,會被罰鍰1~5萬元不等。 現在狒狒已經死亡,不知道主管機關是否還能從狒狒身上的任何記號、紀錄查出遺失狒狒卻未通報的機構為何,再處以罰鍰。(編按:本文完成後六福村已供認狒狒為其所飼養)

3.誰有責任抓狒狒? 野保法第15條規定無主或流蕩的保育類野生動物,需由主管機關處理,也可以委託有關的機關團體協助收容、暫養保管 保育動物的主管機關在地方上就是縣市政府的農業處、農業局,中央就是農委會,所以才會出現新聞說新竹縣農業處主張他們只管理新竹縣範圍,為了防止狒狒進入新竹縣轄區,才讓獵人待命。最後因為狒狒沒有越過新竹縣的轄區,所以一切都由桃園農業局負責。(新竹縣說法引用自《誰對狒狒開的槍?傳有第四方人士 新竹縣府澄清:沒有派人或委外》-聯合新聞網;《狒狒中彈亡!竹縣農業局認「有請獵人待命」:沒請他圍捕》-東森新聞)

4.獵人殺死狒狒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獵人是主張他擔心狒狒傷害民眾,並聲稱取得在場人員同意後開槍。 依照野保法21條,在「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的可能時」的情形時,取得「主管機關同意」,確實可以獵捕或宰殺。或是在更危急的狀況下,來不及報請主管機關,才能直接捕殺。 目前新聞所揭露的消息,主管機關無論是桃園農業局或新竹農業處也都否認有許可宰殺狒狒,且狒狒在遊蕩的十多天內,並無傷人紀錄或意圖,是否可以在當下符合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或「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的急迫危險情形,亦屬牽強。 獵人很有可能會涉及野保法第41條,因違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是主管機關當場有許可情形,就會涉及行政上的究責,現今多方說法仍有不一致的情形,只能等待後續新聞持續的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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