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好看到這個新聞有感,其實現在詐騙集團手段越來越複雜,像這類型案件涉及的可能會是「幫助詐欺」跟「洗錢」
實務上會認為你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讓他們方便作案(讓詐騙被害人有地方轉帳),是一種幫助詐騙集團完成詐騙的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有詐欺罪的幫助犯。 以前詐騙集團多半是直接跟別人買帳戶,法院就想說:「現在詐騙集團這麼猖獗,新聞一直報,你應該要知道賣帳戶可能會被犯罪使用,所以你有幫助的故意」,因而成立幫助詐欺,但現在詐騙集團手段越來越厲害,像下面新聞這樣用廣告或應徵手法讓你不知不覺提供帳戶或是幫忙詐騙集團領錢,反而還得想辦法跟法院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而且有正當、合理的原因相信詐騙集團的說詞,才可能被法院認為你真的不知情而無罪。
所以現在即使是遇到公司應徵,如果不能確認公司真的存在、營業;或只是不認識、不熟悉的人請你幫忙,只要涉及領錢、或是提供帳戶,都需要提高警覺,要確認對方確實可信,才能避免後續可能的問題喔!
※另外關於洗錢的部分,最高法院去年年底有做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大略是認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不會成立一般洗錢罪,不過這邊涉及比較複雜的法條講解,這邊就先跳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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