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有一名員工在106年9月任職於A公司, 之後在108年6月被調任至B公司,B公司是A公司董事另外成立的,專門處理A公司中的「組裝業務」, 然而,在108年10月時,員工突然被解雇, 請問員工的年資該如何計算呢? 是只能計算從108年6月到108年10月之間,還是說有可能是從任職於A公司的106年9月就開始計算呢? 答案是: 有可能是從任職於A公司的106年9月開始計算。
怎麼說呢? 最高法院有見解認為,在認定勞工的雇主的時侯可以比較寬認,也就是不只承認書面勞動契約上的老闆,實際上對員工指揮監督的人也要負責,才能盡量保障勞工朋友的權利。
具體認定的方法舉例來說有: 1.A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決定B公司的營運方針、開會地點、人事管理、財務管理、資金運用、薪資給付等等。
2.B公司的負責人須向A公司的負責人回報B公司員工之工作情況、薪資費用等等。
即使表面上好像有兩家公司存在,但很顯然根本可以看做是一家公司,有些公司只是為了規避年資的計算或勞基法上的義務,故意動手腳把員工調職,但訴訟上我們在計算員工的年資時,律師就會主張將員工在A公司與B公司兩家公司任職期間合併計算年資。
若是遇有相關的爭議,千萬別自己把苦往肚裡吞,現在法院有為勞工設置專門處理的法庭與法官,請尋求律師諮詢以保障您法律上的權益!
---------------------------------------------------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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